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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龚仕花钟江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钟江林,钟万顺,龚仕花,牟才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号(高新园拓展园双子座*号楼304)。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钟江林,男,1998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钟万顺(系钟江林之父),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龚仕花(系钟江林之母),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牟才坤,男,1957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2016)渝024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钟江林、钟万顺、龚仕花、牟才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抢救费897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98.5元、执行费12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钟江林、钟万顺、龚仕花、牟才坤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江林因交勇事故正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龚仕花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钟万顺、牟才坤二家均系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另查明:执行人钟万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有存款30042.91元,但该款系政策性扶贫金融贷款,且该款因政策性因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需收回,无法扣划。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抢救费89700元;案件受理费398.5元、执行费1246元。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钟江林、钟万顺、龚仕花、牟才坤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0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家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