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群福与贾新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群福,贾新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923号原告刘群福,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贾新义,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与被告贾新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群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献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