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黄重文、党亮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重文,党亮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922号申请执行人黄重文,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党亮志,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黄重文与党亮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周期将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曼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