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才胜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才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609号被执行人:刘才胜。被执行人刘才胜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鄂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4880元,退赔被害人尹某经济损失253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才胜身份证号与姓名不一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才胜身份证号与姓名不一致,无法查询其名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应当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方冬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