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5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片、梁艳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片,梁艳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黄片,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梁艳妮,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片与被执行人梁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桂1425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艳妮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艳妮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梁艳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艳妮履行本院(2017)桂1425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梁艳妮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工商登记及车辆信息,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梁艳妮有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梁艳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0525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大虎审判员 廖必健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安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