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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6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180靖江市兴源消防器材商行与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兴源消防器材商行,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180号原告:靖江市兴源消防器材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江市中天**幢***室。经营者:高美霞,女,1975年7月11日生,住靖江市华侨新村别墅区。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380644XX,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周淼,总经理。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709424,工商登记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高科五路5号29幢110室16室,经营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傅厚岗1号富升大厦908室。法定代表人:王玉杰,执行董事。原告靖江市兴源消防器材商行与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兴源消防器材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94元,减半收取计31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园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