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金芳与平陆县圣人涧镇北桥村民委员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芳,平陆县圣人涧镇北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郑金芳,男,汉族。被执行人:平陆县圣人涧镇北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喜平,该村支部书记。住址地:平陆县圣人涧镇北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金芳与被执行人平陆县圣人涧镇北桥村民委员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平陆县圣人涧镇北桥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陆县圣人涧镇北桥村民委员会在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0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