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马宇马筱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马宇,秦岭,马筱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850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100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6565965H。负责人:周伟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超,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宇,男,生于1986年12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秦岭,男,生于1964年3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筱容,男,生于1972年4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诉被告马宇、秦岭、马筱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5.01元,减半收取5607.50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新贵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