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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6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与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6275号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联合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刘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受原告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平罗县红崖子乡)。法定代表人:谭国宁。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登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妍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