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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杰诉被告王艳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杰,王艳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2401号原告:李彦杰,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杜蒙县。被告:王艳梅,女,个体工商户,住杜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杰诉被告王艳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00元,减半收取5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鞠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