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靳家远与靳家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家远,靳家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208号原告:靳家远,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靳舫,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家岗,男,195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家远与被告靳家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家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家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家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单��明人民陪审员 刘 成人民陪审员 徐 友 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