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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15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毛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5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南环东路市林业局生活区。被执行人毛某某,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桥社区居委会,身份证号码430602195811121518。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朱家组,身份证号码4306021965101460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毛某某、张某某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602执15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