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江大龙与汪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大龙,汪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3139号原告:江大龙,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告:汪国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大龙与被告汪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与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给原告江大龙,通知原告江大龙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江大龙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宏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詹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