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8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尹亚军与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亚军,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87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亚军,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301室。法定代表人:徐国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霞,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该公司人事经理,联系地址同单位。上诉人尹亚军与被上诉人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9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亚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公司改革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不是我中途离职,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我2016年1月至8月的双薪,公司称补了我工资差额,但实际并没有补。凯莱物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尹亚军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尹亚军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凯莱物业公司支付我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1日期间双薪工资1250元;2、凯莱物业公司支付我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526.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1月8日尹亚军入职名都园管理处管家部,2008年1月尹亚军与凯莱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协议,2013年6月9日,尹亚军与凯莱物业公司签订了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凯莱物业公司出具了尹亚军2016年9月23日签收的解除合同证明,内容是因尹亚军连续旷工10天,单位多次提示办理请假手续仍无果,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管理制度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解除了劳动合同。2016年11月尹亚军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单位于2016年9月13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1民初21678号判决,驳回了尹亚军的诉讼请求。对于解除事由,尹亚军称8月20日后自己并不是旷工,而是向单位口头请假,办理仲裁和劳动监察的相关事宜。同时称真实的原因是单位因为经营方式改变,同所有清洁工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单位没有给尹亚军缴纳保险,尹亚军不同意协商,后来单位才找理由开除了尹亚军。关于年底双薪,尹亚军提供了《名都园管理处内部备忘录》,内容是为了激励员工在新的一年里再接再厉,建议参考去年双薪的发放标准,为名都园管理处截止2016年12月31日在册人员发放2016年年终双薪。现将具体发放标准说明如下:一、所有工作期满一年的员工(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均可享受其本人月工资标准(不含加班费)的年终双薪。二、入职不满1个月的员工不享受年终双薪。入职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员工,年终双薪按比例发放。三、员工在2016年12月25日前提出辞职申请,或被公司解雇,均不能享受年终双薪。四、员工在1个月之中病假7天或事假5天以上者,迟到、早退3次及以上者,违纪过失1次者,均需扣除当月年终双薪。尹亚军主张自己并不是因为开除离职,而是因为单位经营方式调整与尹亚军协商解除的劳动关系,因此单位应按比例支付年底双薪。凯莱物业公司辩称,尹亚军不是在职职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31日解除,尹亚军不符合发放双薪的条件。关于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尹亚军主张上述期间是单位领导让其待岗,后来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尹亚军索要补偿,单位又称是尹亚军主动辞职没有补偿,尹亚军要求要么上班要么给补偿,单位就通知1月26日正式上班了。凯莱物业公司辩称,2013年1月17日尹亚军以家中有事,主动申请辞职,并提供了辞职申请书附交接单,尹亚军认可真实性,但主张辞职申请并非自己主动所写。后来尹亚军称家庭困难希望单位继续录用,但是已经提交了辞职申请,单位为了不中断劳动关系只能是按存休将尹亚军的劳动关系延续上,1月18日至1月25日8天,单位按照上一天休一天,在2月份工资中补发了尹亚军28小时工资289.66元,在2月工资表调差栏中显示289.66元。并提供了2013年1月工资表和2013年2月工资表,尹亚军认可工资表真实性,其中2013年2月5日现金报销单中1月份离职工资1221.48元有尹亚军签字,尹亚军也认可签字真实性。尹亚军辩称2月份所有员工均有调差,但是单位提供的工资表中只有尹亚军调差栏有补发金额。凯莱物业公司提供了1月份和2月份考勤表,其中显示1月18日至1月25日尹亚军离职未出勤,尹亚军认可考勤表真实性,认为上述期间未出勤是待岗,单位不应拿调休补上述期间工资。尹亚军于2016年11月28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年底双薪和工资差额,该委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7]第422号仲裁书裁决:驳回尹亚军所有申请请求。尹亚军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认可的《名都园管理处内部备忘录》的规定,年底双薪发放条件之一必须是2016年12月25日前在职职工,尹亚军2016年度已经中途离职,所以其不符合领取年底双薪的条件,故尹亚军要求单位支付年底双薪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凯莱物业公司提供的辞职书,尹亚军曾于2013年1月17日申请离职,根据考勤表记载尹亚军2013年1月18日至1月25日也并未出勤,尹亚军也认可自己未出勤的事实,但是主张自己属于待岗,然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尹亚军要求补足上述期间工资差额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尹亚军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尹亚军提供了2012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部分工资条证明其存在工资调差没有发放且其2013年的辞职书中还在存休100.5小时,因此应当支付其工资差额,并称其有带薪年休假,因不会写书面请假条,只是向公司口头请假,公司对其做出开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凯莱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认可的《名都园管理处内部备忘录》的规定,年底双薪发放条件之一必须是2016年12月25日前在职职工,而凯莱物业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解除了尹亚军的劳动合同,尹亚军未提供证据证实凯莱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所以尹亚军不符合领取年底双薪的条件,故尹亚军要求单位支付年底双薪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尹亚军曾于2013年1月17日申请离职,之后尹亚军2013年1月18日至1月25日也并未出勤,尹亚军称自己系待岗,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尹亚军要求补足上述期间工资差额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尹亚军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志东审 判 员 王丰伦审 判 员 卜晓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闫 科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