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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淄博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淄博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保92号申请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2173号。法定代表人:孙元国,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隆,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云,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淄博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工业路251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枝,经理。申请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淄博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10月27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鲁0321财保311号民事裁定,并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淄博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