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达与渠利、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达,渠利,张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民初1985号原告:陈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龙,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渠利。被告:张秀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达诉被告渠利、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龙,被告渠利,被告张秀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渠利、张秀兰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87000元及拖欠的利息(以本金28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渠利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被告渠利多次向原告借款周转,2015年4月10日经双方对账后,被告渠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为287000元,口头约定月息三分,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25日,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2017年7月17日经原告催收后,被告渠利出具还款承诺书,对差欠的本金、利息进行了确认和承诺。现原告发现被告渠利有转移资产的情况,并与被告张秀兰离婚。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渠利辩称,借款本金金额是经过其和原告确认的,其是认可的借了这么多本金,但其跟原告口头约定没有计算利息,房屋是结婚前被告张秀兰买的,不存在转移资产,一直没有变更过所有权人。被告张秀兰辩称:1、原告自认其与被告渠利是多年朋友关系,那么其当然应当知道被告渠利与答辩人是夫妻关系,若其借巨款20多万元给被告渠利,这明显超出了正常家庭生活开支所需,其在借款时既未告知张秀兰,也未在事后得到答辩人的同意,故其无权要求张秀兰承担还款责任。2、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渠利在2015年4月10日对账后,被告渠利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人民币287000元,口头约定月息三分,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25日,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2017年7月17日经原告催收后,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对差欠的本金、利息进行了确认和承诺。张秀兰认为,原告的上述主张均是不真实的。3、原告主张被告渠利有转移资产的情况,并与张秀兰离婚,将当初约定抵押给原告的房屋过户至张秀兰个人名下。张秀兰认为,原告的上述主张均是错误的。4、从张秀兰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渠利于2014年12月22日收到原告188000元的转账后,当天即将该款项用于了买卖期货,该款项并非因家庭生活所需而借,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之中。同时,被告渠利亦从未通过银行转账给张秀兰任何款项。因此,张秀兰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张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渠利系朋友关系,因被告渠利投资期货需要资金,于2014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原告当日在提前扣除两个月利息6000元后支付渠利现金94000元,渠利并出具借款100000元借条一份。2014年7月10日,渠利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渠利100000元,渠利并出具借款100000元借条一份。2014年12月22日,渠利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渠利188000元(扣除两个月利息12000元),渠利并出具借款200000元借条一份。渠利将以上三笔借款全部用于投资期货。2015年4月10日,经原告与渠利对账,渠利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两份欠条的借款金额为287000元(含利息37000元)和150000元,借款287000元约定于2016年2月25日偿还,逾期未还违约金按约定执行;150000元约定待其房屋贷款后予以偿还。渠利并将三份借条收回。2015年7月30日,渠利通过银行转账和支付现金方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渠利并将150000元的欠条收回。之后,渠利再未偿还本金及利息。2017年7月17日,渠利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因渠利向陈达多次借款,自2015年4月10日出具欠条后至今,仍有本金287000元未还,尚欠2015年4月10日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的27个月利息154980元(以287000元为基数,以月2%的利率计算),本息合计441980元,本人承诺优先还本金287000元,利息以后双方协商支付。出具承诺书后,渠利未按约履行,故而成讼。另查明,被告渠利、张秀兰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1月3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16年5月9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被告渠利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欠条,系被告渠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及欠条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与渠利之间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对于渠利借款本金的金额问题。经庭审查明的事实,渠利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0元,但原告实际支付渠利的借款本金分别为94000元、100000元、188000元,共计382000元。因此,渠利实际借款的本金数额应为382000元。原告已按约履行了给付借款382000元的义务,但被告渠利在出具欠条后仅偿还了借款本金15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32000元至今未偿还,其未按约履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利息计算问题。因渠利在2015年4月10日出具的欠条约定的借款金额为287000元,该借款金额包含之前未偿还的利息37000元,渠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偿还了利息,故渠利应从三笔借款之日起按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9日止。经计算,在此期间的利息应为51401.39元,因双方在2015年4月10日确定的利息为37000元,该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故渠利应按双方确定的利息金额37000元偿还。另2017年7月17日承诺书约定利息按月息2%支付,虽然该承诺约定利息以后双方协商支付,但原告与被告渠利并未举证证明双方之后对利息的支付进行了协商,故渠利应按其承诺的月息2%向原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232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对于被告张秀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渠利向原告借款是发生在其与张秀兰的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告渠利认可其所借的382000元系用来炒期货,该行为属于渠利与张秀兰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行为,其投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亏损亦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张秀兰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对被告张秀兰辩称的观点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渠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达借款本金232000元、利息37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232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秀兰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渠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2元(已减半),由被告渠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雷刚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