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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泊头市元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宋寿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元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宋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元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男,汉族,1960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齐桥镇李码头村,联系方式1536980****。法定代表人苏吉华。被执行人宋寿刚,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泊头市元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宋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泊头市元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1-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程序执行。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