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彭秋于,彭明玖,彭志刚,刘水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建设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6155-X。负责人邹林丛,行长。被执行人:萍乡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法定代表人彭明玖。被执行人: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住所地萍乡市金陵西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300723938940T。负责人廖宇清。被执行人:彭秋于,男,汉族,1956年8月16日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彭明玖,男,汉族,1962年9月8日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彭志刚,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刘水南,女,汉族,1954年10月4日生,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萍乡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彭秋于、彭明玖、彭志刚、刘水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6866410.08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有关信息,被执行人尚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启根人民陪审员 唐榜梁人民陪审员 晏学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