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行审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灵宝市物价办公室、邱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灵宝市物价办公室,邱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82行审274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物价办公室。住所地:灵宝市富士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建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金平,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邱迎,女,汉族,1984年9月28日生,住灵宝市,系灵宝市城关镇红黄蓝亲子园业主。申请执行人灵宝市物价办公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灵宝市物价办公室对被执行人邱迎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灵价办检处(2017)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灵宝市物价办公室作出的灵价办检处(2017)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灵宝市物价办公室作出的灵价办检处(2017)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按罚款数额每日3%加处罚款5000元,共计:壹万元整(¥10000)。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灵宝市物价办公室作出的灵价办检处(2017)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按罚款数额每日3%加处罚款5000元,共计:壹万元整(¥10000)。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军泽审 判 员  姚晓军人民陪审员  李亭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亚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