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淑芹与孙艳东、杨洪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芹,孙艳东,杨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芹。被执行人孙艳东。被执行人杨洪丽。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还款204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9元(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9月20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艳东、杨洪丽共同给付欠款2099元(含执行费50元,已交至本院财务),此笔款项已给付申请人,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