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钱光捐与罗会奇、张立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光捐,罗会奇,张立霞,罗贝贝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2153号原告:钱光捐,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姜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成,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会奇,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张立霞,女,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第三人:罗贝贝,女,1995年8月16日生,汉族,学生,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礼法,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钱光捐与被告罗会齐、张立霞、第三人罗贝贝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光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成、被告罗会齐、两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礼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光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张立霞与第三人罗贝贝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将房屋产权恢复至张立霞名下;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三人为两被告女儿。2015年3月18日,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罗会齐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3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结清。罗会齐借款后于2015年3月23日与张立霞离婚。离婚后两被告将于2017年3月7日取得的房屋产权过户至张立霞一人名下。2017年3月9日,张立霞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罗贝贝。罗贝贝于2017年3月10日以该房作抵押,在建设银行贷款39万元。罗会齐为逃避法律责任,以离婚手段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张立霞,张立霞又以虚拟的290000元转让给还是学生的罗贝贝。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罗会齐、张立霞辩称:原告与我们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属实,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我们已筹划还款。我们没有逃避债务的行为。第三人罗贝贝述称: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会尽快还款。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罗会齐和张立霞系夫妻关系。第三人罗贝贝系两被告女儿,尚在读书。2015年3月18日,被告罗会齐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2015年6月30日前还款30万元;2015年9月30日前还清余款。2015年3月23日,被告罗会齐、张立霞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灌南县佳蓉翰林苑7号楼1单元301室、新安镇吴圩村六组2号老宅两处房产及一辆轿车均归张立霞所有,房贷由罗会齐负责偿还。婚后共同债务全部由罗会齐负责偿还,与张立霞无关。2017年3月7日,罗会齐、张立霞取得佳蓉翰林院7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3月8日,房屋产权转移至张立霞一人所有。当日,两被告委托房产中介操纵,张立霞与罗贝贝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于次日将该房屋过户至罗贝贝名下。契约中房屋转让价为29万元。3月10日,罗贝贝以该房产作抵押在建设银行贷款39万元,后罗会齐用该款偿还其所欠银行贷款29元,余款用于投资工程。2017年4月20日,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偿还50万元借款。该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两被告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时发现上述房产已转移至其女罗贝贝名下。2017年5月16日,该案调解结案,调解协议约定两被告于2017年5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50万元。2017年7月4日,原告对该案申请执行。2017年9月13日,原告和罗会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载明:“被执行人已给付10万元;2018年2月10日前给付20万元;2018年10月30日前结清本息;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等。本院于当日裁定该案终结执行。审理中,被告提出,本案因原、被告民间借贷引起。民间借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已经和解结案,本案应予驳回。对此原告认为,虽然执行和解,但并不能阻碍原告申请撤销权。被告在和解过程中没有主动偿还债务。本院认为,债务人以无偿方式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告罗会齐于2015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后,仅隔几日便与被告张立霞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罗会齐自愿放弃所有共同财产、承担所有债务。张立霞依据该离婚协议取得翰林院小区的房产后于次日虚拟买卖行为将房产过户至其女罗贝贝名下。罗贝贝随即用该房产抵押贷款39万元,罗会齐借到贷款后对原告的借款分文不还。直至2017年4月20日,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还款,两被告仍不积极还款。该案强制执行过程中,两被告也仅偿还原告10万元。虽然原、被告对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但两被告为逃避债务,虚拟买卖协议、转移房产的事实客观存在。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原告据此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被告张立霞与第三人罗贝贝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将房屋恢复到张立霞名下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张立霞与第三人罗贝贝于2017年3月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将灌南县佳蓉翰林苑7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产权恢复到被告张立霞名下。案件受理费5250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7220元,由被告罗会齐、张立霞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钱 英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 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