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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海江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刑初3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海江,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2017年7月22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转取保候审(已羁押一个月零三天)。2017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仙检公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江犯介绍卖淫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范某出庭,指控:2017年7月上旬至7月22日,被告人吴海江在本县城区通过微信、陌陌介绍邓某某、欧某某二人卖淫共计4次,并从中抽头获利400元。2017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吴海江被当场查获。认为被告人吴海江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的酌情从重情节,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海江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海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海江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海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吴海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雨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好好?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