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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0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钱某1与顾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1,顾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02民初1327号原告钱某1,女,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县。被告顾某1,男,住河源市源城区。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顾某2由被告抚养,顾某3与钱某2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2000年,原告打工期间与被告相识,于××××年××月××日在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顾某2;××××年××月××日生育双胞胎男孩顾某3与钱某2。被告生性多疑,婚后不准原告交朋友、更不准与异性接触,为此双方经常争吵、无法沟通;被告经常喝酒,酒后就与原告争吵;被告一直有赌博恶习,不工作、不照顾家庭,而且还在外面找情人。2015年正月,原告将儿子顾某3与钱某2送回娘家照顾,并从2015年4月1日离家外出打工、挣钱抚养小孩,至此与被告分居生活达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未应诉,亦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钱某1以与被告顾某1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以传票传唤被告参与庭审;被告收悉上述材料后,不予应诉,亦未向合议庭说明不能到庭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且不论对司法是否不尊,至少可见其对夫妻关系不予重视、对于离婚诉请毫不在意。故,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合议庭予以采信,原告请求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提出抚养负担较重的两位较年幼小孩,体现了作为母亲的担当,合议庭相信由原告抚养,更加有利于两位较年幼小孩的健康成长,对该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钱某1与被告顾某1离婚;二、婚生小孩顾某3、钱某2由原告钱某1抚养,顾某2由被告顾某1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叶莉萍人民陪审员  刘雄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