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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新杰与王向宝、艾娇丽、王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杰,王向宝,艾娇丽,王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杰,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王向宝,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不夜城东单元10楼。被执行人艾娇丽,女,汉族,1972年4月17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向明,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杰与王向宝、艾娇丽、王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新杰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果二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新杰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