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4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远涛与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48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远涛,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4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远涛,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远。住所地盐源县。本院在执行胡远涛与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3执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