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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4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远涛与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48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远涛,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4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远涛,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远。住所地盐源县。本院在执行胡远涛与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3执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