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曾某1曾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曾某1,曾某2,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76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生于1987年10月19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贾均,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曾某1,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曾某2,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黎某,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某1、曾某2、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曾某1、曾某2、黎某立即向黄某返还彩礼金4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曾某1在2017年11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黄某发现被执行人曾某1、曾某2、黎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持相关证据材料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