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洪昌油脂有限公司、湾里区家和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洪昌油脂有限公司,湾里区家和生活超市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30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昌市洪昌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工业区长富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8。法定代表人:夏玉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军,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嘉茜,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湾里区家和生活超市,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翠岩路**号利雅居第*****楼店面***室****室,工商注册号:360105600048463。法定代表人:李志潜。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洪昌油脂有限公司、湾里区家和生活超市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计30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 宏审 判 员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