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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邢殿礼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殿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兵0603刑初29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殿礼,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抓获并羁押于甘肃省玉门市看守所,同年8月12日被芳草湖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以芳垦检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殿礼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良、代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殿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被告人邢殿礼在中国农业银行芳草湖兵团支行申请办理尾号为2167的信用卡一张。2016年10月2日、10月15日被告人邢殿礼两次使用该信用卡在郭某某处利用POS机套现15000元,到期未还。中国农业银行芳草湖兵团支行于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月8日通过短信、电话以及送达催收通知单的方式催其还款,后邢殿礼以打工为由到云南、玉门躲债,更换手机号码,躲避银行催款。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邢殿礼在甘肃省玉门市被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玉门车站派出所抓获。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邢殿礼已向中国农业银行芳草湖兵团支行归还所透支款项及利息18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芳草湖垦区公安局报案材料、受案���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入所体检表、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信用卡发卡营销系统查询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催收通知单、催收单送达照片、尾号2167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回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金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邢殿礼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殿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其本人信用卡15000元,数额较大,经多次催要拒不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殿礼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殿礼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赔所透支的款项及利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殿礼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宋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陈茵梦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