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春华、江清丰、陈涛、陈奎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华,江清丰,陈涛,陈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617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春华,男,1995年5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犯抢夺罪,2014年6月23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清丰(曾用名江红),男,1998年3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2月2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未成年犯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涛,男,1996年6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人,初中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奎(曾用名“小庆和”),男,1997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人,初中文化,务农。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罪)。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春华、江清丰、陈涛、陈奎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刘阳晖,被告人陈春华、江清丰、陈涛、陈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春华、江清丰、陈涛、陈奎先后窜至浙江省龙游县、江西省万载县、本市等地,采用被告人陈涛、陈奎望风,被告人陈春华、江清丰具体实施盗窃的方式,共计盗窃作案4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190元。1、2017年1月4日晚,被告人陈春华、江清丰、陈涛、陈奎窜至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学前巷8号,将蓝某的1辆众星牌摩托车盗走。经查,蓝某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并发还给蓝某。2、2017年1月9日晚,被告人陈春华、江清丰、陈涛、陈奎窜至江西省万载县联星村5组一民房楼下车库内,将易某的1辆钱江牌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并发还给易某。3、2017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春华、江清丰、陈涛、陈奎窜至本市文家市镇湘龙村楼前片造口组王某家,盗得红米牌手机1台、YOORD牌手机1台、银元2块。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11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财物均追回并发还给王某。4、2017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春华、江清丰、陈涛、陈奎窜至本市洞阳镇西园社区毛里片灵龙组罗某家中,盗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财物均追回并发还给罗某。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春华、江清丰、陈涛、陈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春华、江清丰、陈涛、陈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车辆合格证明、保修卡、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书证及物证;证人吴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蓝某、易某、王某、罗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华、江清丰、陈涛、陈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春华、江清丰、陈涛、陈奎系共同犯罪,且均积极参与实施作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春华、江清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本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四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春华、江清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涛、陈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春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被告人江清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被告人陈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被告人陈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粟 畅代理审判员 康娜萍人民陪审员 咸 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方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