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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1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赵茂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赵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赵茂胜。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茂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00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告赵茂胜结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本金371520.71元、利息6135.01元,合计377655.72元;于2014年7月28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20393.25元。二、被告赵茂胜于2014年7月28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18627元。三、案件受理费7268元,减半收取3634元,由被告赵茂胜负担,并于2014年7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四、如被告按期支付,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如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或今后任何一期未按借款合同期限付款的,原告有权要求就被告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息余额377655.72元、律师费18627元、诉讼费3634元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以被告赵茂胜所有的座落于苏州某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因赵茂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9279.15元,执行费4989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甲方)与被执行人赵茂胜(乙方)及案外人谢佩烨(居民身份证号码)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一、乙方承诺按照2007年签订的贷款合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二、乙方于201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金10万元;三、乙方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四、上述1-3条,有任一期拖延的,甲方有权就全部未还本息一并申请恢复执行;五、乙方二人共同承诺,如违反1-3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处置某处房产,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方谢佩烨同意接受《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和解协议签订生效后,申请人表示: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故请本院暂时停止执行,并请求法院将被执行人赵茂胜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约定的付款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申请人同意的被执行人还款期限过长,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0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任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