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终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广生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广生,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1行终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生。委托代理人王庆,系王广生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文源中路85号。法定代表人袁圣洁,主任。委托代理人蔡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贺志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1688号。法定代表人范焱斌,区长。委托代理人姜研,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谢兆佳,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广生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望城区征地办)、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望城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王广生于2016年11月9日向望城区征地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长沙市望城区“奥特莱斯”项目统征用地范围内农业户口人员转非农业户口人员公示名单和农业户口人员转非农业户口人员补充榜人员名单。二、长沙市望城区“奥特莱斯”统征用地项目拆迁过程中的三榜公示清单。包括:每户需安置人员、房屋面积、价格、金额、购房补贴、购房补助、户外设施补偿、农具补贴等(备注:三榜公示清单是指一榜、二榜、三榜,共3次)。三、长沙市望城区“奥特莱斯”统征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总额。2016年11月24日,望城区征地办作出《关于王广生申请信息公开回复》,告知王广生:1、关于申请的长沙市望城区奥特莱斯项目统征用地范围内转户人员名单公示给王广生。2、关于王广生申请公开长沙市望城区奥特莱斯统征用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二、三榜清单(每户安置人员、房屋面积、价格、金额、购房补贴、购房补助、户外设施补偿、农具补贴等)及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总额等信息,建议王广生向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查询。王广生对上述《回复》不服,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望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望城区政府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因认为案情复杂,望城区政府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该案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延期30日并于同年2月25日将延期审理通知送达给王广生。2017年3月30日,望城区政府向王广生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驳回了王广生的复议申请。王广生不服提起诉讼。另查明,关于王广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二、三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王广生在庭审中承认其已向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且已获得部分信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关于王广生申请公开的第二、三项政府信息,望城区征地办在《关于王广生申请信息公开回复》中告知其向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查询,且王广生在庭审中承认其已向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已获得部分信息,故望城区征地办针对王广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二、三项内容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关于王广生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望城区征地办在《关于王广生申请信息公开回复》中将长沙市望城区奥特莱斯项目统征用地范围内转户人员名单公开给王广生。王广生认为望城区征地办提供的名单隐瞒了关键性内容且该名单系临时制作,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审查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系望城区征地办的工作职责,因原始资料繁杂,望城区征地办在收到王广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涉案项目七个批次人员名单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后进行公开,符合王广生信息公开要求。同时,望城区征地办针对王广生提出对方所提供的名单所载人员数量与《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征用土地方案》,以及涉案项目实施公告所载征地涉及人数、应安置农业人口数量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王广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望城区征地办向其提供的信息存在隐瞒。故对王广生的上述诉讼主张,不予采纳。望城区政府收到王广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审查了望城区征地办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该案相关证据,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给王广生。因认为案情复杂,望城区政府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该案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延期30日并于同年2月25日将延期审理通知送达给王广生。之后,望城区政府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同年3月30日将复议决定送达给王广生,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复议期限。故望城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综上,王广生要求撤销望城区征地办《关于王广生申请信息公开回复》、望城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部分内容并要求望城区征地办公开王广生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广生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王广生上诉称: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的应是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且保存至今的政府信息,不应是重新、临时制作的。地块一、地块二属奥特莱斯项目用地。公开的地块三、地块四的相关信息不实。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望城区政府望府案复字(2016)32号行政复议决定,改判望城区征地办在二审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被上诉人望城区征地办与望城区政府的答辩意见与一审的答辩意见一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本案移送本院。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证据材料望政发(2009)66号文件《关于望城县统征用地地块一地块二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土地的公告》。因该证据应在一审中提交而未提交,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被诉答复的第二、三项内容,上诉人未提起上诉,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认为已公开的地块三、地块四的相关信息不实,被上诉人主张已全部公开,但诉讼中未向法院提交信息载体以供审查,对被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地块一、地块二也属奥特莱斯项目用地,相关信息也应予公开,被上诉人主张地块一、地块二不属奥特莱斯项目用地,相关信息不应公开,但未举证证明,也未进行合理说明,对被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主张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应是原始材料,不应是重新临时制作的信息,即应提供信息的原始载体,而不能是信息本身,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未明确要求信息提供的形式为信息载体,行政机关提供信息本身的,与申请要求相符,上诉人的该项理由不成立。综上,望城区政府征地办所作答复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相应地,望城区政府所作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行初4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于2016年11月24日向王广生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撤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望府案复字(2016)32号行政复议决定;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在本判决生效后对王广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处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共100元,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永审判员 陈丽琛审判员 吴树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景月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