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潘玉华、张建国与刘玉枝、张素琴、张素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112执3721号刘玉枝、张素琴、张素娥:本院在执行潘玉华、张建国与刘玉枝、张素琴、张素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6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12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素琴、张素饿已交纳案款1126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素娥已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68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