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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兴建与吴礼全、吴礼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兴建,吴礼全,吴礼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2597号原告:汪兴建,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吴礼全,男,48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礼秀,女,55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汪兴建诉被告吴礼全、吴礼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兴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兴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兴建负担。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成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