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3执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瀛洲街道办事处、林秀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瀛洲街道办事处,林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瀛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464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00361819-9。法定代表人:陈清。被执行人:林秀华,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瀛洲街道办事处与林秀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工商、银行、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余额,本院随即予以冻结。判决规定搬离福州市台江区红星新村综合楼某号店面,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予以送达,另对被执行人林秀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该案在短期内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审判员 陈筑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闽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