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宏润制漆有限公司与邱金平、杨正刚、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宏润制漆有限公司,杨正刚,邱金平,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宏润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汝良。被执行人:杨正刚,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邱金平,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贺强,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巳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l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成都宏润制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邱金平、杨正刚、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15946元及利息,执行费为4639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宏润制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邱金平、杨正刚、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志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