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坤与刘鹏、刘文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刘鹏,刘文强,郑州守旧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042号原告王坤,男,汉族,1988年7月2日出生。被告刘鹏,男,汉族,1984年4月8月日出生。被告刘文强,男,汉族,1985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郑州守旧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与兴华街交叉口东雅居2号楼3层303、304、305号。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坤诉被告郑州守旧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