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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9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广策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策,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186号原告:王广策,男,汉族,1933年1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5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曌、张帆,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策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王广策负担,余款532.5元,退回原告王广策。审 判 长  王 潇人民陪审员  朱富强人民陪审员  谢菲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