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登旺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登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刑终231号原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登旺,曾用名朱兴旺,男,汉族,1978年7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滨州市滨城区。2002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8年4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2年8月7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登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九月五日作出(2017)鲁1602刑初3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登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2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朱登旺酒后���至滨城区秦皇台乡316省道以东韩墩灌溉渠岸边的黄大铁路施工工地,无故持刀辱骂、恐吓、追逐工地施工人员,并持刀砍砸工地吊车、挖掘机等工程车辆6辆。经鉴定,上述6辆车损失价值332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朱某1、朱某2、张某、赵某2、于某陈述;证人韩某、侯某、宫某、赵某1证言;物证刀套照片;机械车行驶证、合格证、发票、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08)滨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刑执字第2804号刑事裁定书、滨州市滨城区司法局(2014)滨区社矫解字第254号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张某、朱某2、韩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滨州市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滨城价鉴字[2016]150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被告人朱登旺供述。原审另��明,案发后,被告人朱登旺赔偿了被害人于某、赵某2、朱某1、宋某的损失,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各被害人对朱登旺的行为表示谅解,有谅解书及被告人在一审庭审供述所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登旺持凶器辱骂、恐吓、追逐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登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登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以被告人朱登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登旺提出“是赵某1拦他的车在先,并恐吓他的车主,赵某1答应给他活干,但未让他干,他才砸的车;并且案发后,他也给被害人赔偿并得到谅解,他没有恐吓、追逐朱某2、张某”的上诉理由。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同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朱登旺提出“赵某1拦他的车在先,并恐吓他的车主,赵某1答应给他活干,但未让他干,他才砸的车;并且案发后,他也给被害人赔偿并得到谅解,他没有恐吓、追逐朱某2、张某”的上诉理由。经查,赵某1证实他联系朱登旺拉土时,朱登旺称车坏了没干,并且朱登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也印证这一事实,并非是赵某1不让他干活;其所提“赵某1拦截他的车辆及恐吓他雇用的车主”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且这并非是其犯罪的���由。被害人朱某2、张某陈述,证人韩某、宫某证言及物证均能印证朱登旺持刀恐吓、追逐朱某2、张某的事实。其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原审已认定并做出酌情从轻处罚。故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登旺持凶器辱骂、恐吓、追逐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朱登旺在一审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并在一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审已认定并已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认定朱登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亦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均不成立,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娟审判员 张建彬审判员 张诗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艺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