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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5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书范、赵喜英等与冯建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范,赵喜英,冯建华,永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862号原告:王书范,男,195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赵喜英,女,1953年5月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建华,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永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号盛世经纬A座9层。负责人:程杨,该公司经理。原告王书范、赵喜英与被告冯建华、永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由于原告王书范、赵喜英需要作伤残鉴定,故原告王书范、赵喜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书范、赵喜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