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更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曾扬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曾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191号罪犯刘曾扬,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青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曾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至2021年5月23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6年1月18日减��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3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刘曾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记功奖励二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刘曾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曾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7年7月20日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姜某、候明文及罪犯证明人吕某、于某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曾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到该犯的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狱内消费和履行财产刑的情况,对其减刑应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曾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