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景鹏与樊亚郑、荥阳市龙凤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景鹏,樊亚郑,荥阳市龙凤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49号原告:张景鹏,男,汉族,1972年1月11日生,住荥阳市。被告:樊亚郑,男,汉族,1989年4月14日生,住荥阳市。被告:荥阳市龙凤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强。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景鹏系该院干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法定回避情形,荥阳市人民法院请求指定到其他法院审理。经审查,我院认为此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此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