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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561号原告:梁某,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李某,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闫铁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