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561号原告:梁某,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李某,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闫铁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