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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执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兆峰与张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兆峰,张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保244号申请人吴兆峰,男,汉族。被申请人张洪波,男,汉族。申请人吴兆峰与被申请人张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洪波的黑F599**牌帝豪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吴兆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张洪波名下的黑F599**帝豪牌小型轿车。期限为12个月。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该财产。案件申请费635元由申请人吴兆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