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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秦亮、康喜枚等与秦裕成、秦能等恢复原状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亮,康喜枚,洪春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亮,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娄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喜枚,女,1965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娄星区,系再审申请人秦亮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春香,女,1947年1月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娄星区,系再审申请人秦亮之母。三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浪平,男,1937年2月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娄星区蛇形山镇龙凤北街**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裕成,男,1947年8月25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娄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能,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娄星区,系被申请人秦裕成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建方,女,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娄星区,系被申请人秦能之妻。再审申请人秦亮、康喜枚、洪春香因与被申请人秦裕成、秦能、康建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湘13民终4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秦亮、康喜枚、洪春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筱岚审 判 员  王小娥审 判 员  李连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喻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