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翟红梅与薛小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红梅,薛小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844号原告翟红梅,女,1968年9月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薛小龙,男,1971年7月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红梅与被告薛小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翟红梅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红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300元,原告翟红梅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何俊英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薛选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