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路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池县爱车之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路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岳池县爱车之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初107号原告:成都路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赵忠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克贵,该公司员工。被告:岳池县爱车之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法定代表人:赵红丽。原告成��路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池县爱车之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路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克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池县爱车之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路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585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2015年原成都路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池县爱车之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轮胎。2016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确认截止2016年1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585元未付。被告岳池县爱车之家汽车服务有��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企业询证函》一份,确认截至2016年1月31日,被告岳池县爱车之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7585元,上述询证函加盖被告公司印章,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岳池县爱车之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尚欠货款37585元,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75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池县爱车之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路易��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5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00元,由被告岳池县爱车之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磊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曾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