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其冬与周保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其冬,周保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1451号原告:罗其冬,男,现年34岁。被告:周保荣,男,现年32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公司,住所地:盐源县。法定代表人:喇扎石,该支公司负责人。原告罗其冬与被告周保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罗其冬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其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其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其冬负担。审判员 戴国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