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梦昭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梦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84号罪犯王梦昭,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任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梦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王梦昭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沧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王梦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送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2次,考核记功1次,被评为2016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10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梦昭减刑九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王梦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梦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2次,考核记功1次,被评为2016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罚金10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滕某、范某及罪犯证明人闫忙忙、娄某的证明材料,有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裁判文书、罚金收据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等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梦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原油,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梦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书涛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