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国机床(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中国机床(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30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丰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2976324L。法定代表人:郑汉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机床(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路景泰西街19号205房,组织机构代码68325015-5。法定代表人:李俊。申请执行人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机床(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4490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602841.71元。因被执行人中国机床(广州)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红审判员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书记员 刘应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