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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指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南昌市巨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南昌市巨海贸易有限公司,邓莉,周志萍,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权有限公司,汪新华,李轩乐,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6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住所地:南昌进贤县岚湖路。负责人:张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巨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北路。法定代表人:邓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莉,女,汉族,1984年9月13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周志萍,女,汉族,1975年10月3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新华。被执行人:汪新华,男,汉族,1955年1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轩乐,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杜英,女,汉族,1977年3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与南昌市巨海贸易有限公司、邓莉、周志萍、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新华、李轩乐、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102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与南昌市巨海贸易有限公司、邓莉、周志萍、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新华、李轩乐、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102号】,指定到进贤县人民法院执行。进贤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芸 来源:百度搜索“”